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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248號
令函日期: | 83-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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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4248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詢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申請是否採登記主義等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八三)南分院維刑翔字第○二一六八號函 。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 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已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權利取得之要件, 縱未經著作權登記,於著作權之取得並無影響。至同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 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 意思決定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所為之登記,本部悉依申請人自行陳報之事實,就其有無 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不受理登記之情形作形式上審核,依法准駁登記, 並未就其所陳報之事實,實際調查其是否為真正或審核來函所詢其實際內容 及名稱是否涉及商標爭議之問題。因此,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登記 簿謄本內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 責任。」準此,對著作權登記之事項發生爭議,即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 證明之,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併予 說明。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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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800 | 著作權法第7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3-02-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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