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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4522號
令函日期: | 83-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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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4522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游素素等三員依據行政院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配合施 政計畫研提研究發展項目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究應歸屬機關本身抑或個人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公會字第六○八八○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 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出資聘 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著有明文,先予敘明。 三、所詢游素素等三員服務於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時,依據「各級行政機關 研究發展實施辦法」配合施政計畫研提研究發展項目完成之著作,如係完成 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又係出資聘尺完成之著作且未另有約定者,則 依上述條文本文之規定,其著作權應歸出資人享有,反之,則否。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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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3-03-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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