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3)內著字第8304967號
令函日期: | 83-03-10 |
---|---|
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4967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83)特生解字第四○六號函。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同法第廿二條 復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以印刷等方法重製他 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 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是貴中心所詣若有其他雜誌欲轉載貴中心所出版季刊之文章,應由何 人同意?按依上述規定,如轉載者無合理利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文章著 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又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 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 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併請 參考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檢還自然界 保育季刊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6100 |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3-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