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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6547號
令函日期: | 83-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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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6547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十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收文)函。 二、台端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 (一)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 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 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二)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係包 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 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 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台端 所詢以一種動物成長後脫去的外殼和一種植物黏製成的工藝品是否屬美術著 作,可否申請登記著作權,請參考前述規定自行認定。 (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則指人將 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 …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並不受材質之運用限制。所 詢他人以 台端創作先發明之材質再組合成形狀不同者,是否侵犯 台端之 著作權一節,因所稱之動物外殼及植物等材質,均為自然界之物,並非台端 之發明,先予敘明。又著作權係保護觀念及構想之表達方式,著作使用之材 質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使用相同之材質之行為與著作權無關。 (四)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 性之權利」,即著作人有維持其著作之原狀,保持其著作名稱、著作內容或 形式相同,不受任何人變更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竄改其著 作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為其他內容或形式上之改變,稱為同一性保持權 。而同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其他依著作之性質、利用目的及方法所為必 要而非實質內容之改變」係指為免同一性保持權妨害文化之發展及著作之利 用而概括允許之非實質內容之改變。例如報社合法利用他人攝影著作,著作 原來規格為八吋十吋見方,為製版之必要而將之縮小為五吋七吋見方,則此 種改變在著作之性質、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上,均屬必要且未涉及實質內容之 改變,應不受同一性保持權之限制。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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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100 |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3-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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