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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6531號
令函日期: | 83-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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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6531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請本部查復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分明刑振字第二九四號函辦理。 (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 、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 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非觀念 、構想之本身。著作如係出於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如無抄襲之情 事,縱使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前述所稱之「個別獨 具之創意」及「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即所謂之「原創性」、或「獨創性 」。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習知之圖形或抄襲得來,即 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自非「創作」,亦非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著作,該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時,依著作權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不受理登記。 (二)本部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係就申請人陳報之事項,依著作權法及著 作權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決定是否准予註冊或登記,關於本部辦理著作權註冊 或登記之程序及登記之效力等問題,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80)內著字 第八○○七○七六號函、八十年十二月廿四日台(80)內著字第八○一○三二 五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八○四二號函及八十二 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已有說明,檢送各該函影 本各乙份,請參考。 (三)查「美術著作:指著作人以智巧、匠技、描繪或表現之繪畫、建築圖、 雕塑、書法或其他具有美感之著作。但有標示作用,或涉及本體形貌以外意 義,或係表達物體結構、實用物品形狀、文字字體、色彩及布局、構想、觀 念之設計不屬之。」為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十一款所明定,來函所詢之「祥龍戲珠圖、加官晉祿圖、彩鳳獻瑞圖」( 台內著字第九一五八九、九一五九○、九一五九一號著作權執照)申請註冊 時,經本部依該三圖認定並無前述條文但書所定情形而屬美術著作,乃依行 為時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准予註冊。至該三圖有無涉及抄襲之情形?是否涉 及有無原創性之疑義?本部無從了解,於准予註冊時,自無從加以認定。如 該三圖涉有各該疑義,自宜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如經法院認定該三圖無原創性,自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亦無著作權 可言。 |
- 發布日期 : 83-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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