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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7495號

令函日期: 83-04-18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7495號
令函要旨: 貴院函囑對檢附之備忘錄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創作,就學
術專業表示意見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院刑正字第五一○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另
「語文著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例示包括詩
、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是來函所附
備忘錄如無本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者,應屬上揭「語文著作
」。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係出於各人個別獨力創作之結果,相互間
無抄襲之情事,其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
權,併予說明。
三、隨文檢還所附備忘錄原本譯本之影本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3-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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