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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116

令函日期: 95-01-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116
令函要旨: 一、在網路上利用他人的著作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因此,除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又「公開傳輸」是指傳輸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行為。內部網路或網際網路之傳輸,只要達到上述傳輸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效果,均屬「公開傳輸」。

二、所詢將新聞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特定內部讀者一節,如所謂「特定內部讀者」已達上述「特定多數人」之程度,涉及上述「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若所利用的新聞資料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且並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之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又不是「未註明不許公開傳輸之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之論述」,則將該等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特定內部讀者之利用行為應分別向各該被利用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再行辦理,以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糾紛。

三、基本上,機關內部服務機關成員的傳輸,包括內部網路或是電子郵件,應已達「特定多數人」程度,應已屬「公開傳輸」。

  • 發布日期 : 95-0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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