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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7338號
令函日期: | 83-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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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7338號 |
令函要旨: | 承詢貴院出版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學研究論文選輯」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三)北總秘字第○二七六○號函辦 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條分別規定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 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來函所稱之「院內同仁發表之『論文』」, 如符合前揭著作之定義規定者,則該著作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權,復查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編輯之權利, 是以他人如欲重製或編輯該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 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即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 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 ,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著作人將其著作投稿於雜誌社, 除其與雜誌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則利用 業經投稿於雜誌社之著作,應取得著作人或雜誌社之同意?依前揭說明即須 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而定。又所利用之著作如係於本法修正施行( 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之前,投稿於雜誌社者,其情形亦同。 四、另查來函說明五:有關貴院出版之「論文選輯」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 似與本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無關,亦即前揭「論 文選輯」利用(重製或選錄)他人投稿於雜誌社著作的情形,須取得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人究係投稿者或雜誌社呢?依前述說 明,如投稿者未與雜誌社約定,將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雜誌社時,就要 得到投稿者的授權。反之,如投稿者已與雜誌社約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雜 誌社享有者,就須得到該雜誌社之授權。又如上述投稿者或雜誌社又將其享 有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第三人時,此際貴院利用該著作,就須得到受讓該著作 財產權之「第三人」的授權。 五、檢還醫學研究論文選輯(八十一年)乙冊,另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 則,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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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3-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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