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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7425號
令函日期: | 83-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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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7425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五日函。 二、台端所詢事項分述如後: (一)1.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語文著作內容例示包括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台端來函 所稱遊戲之編劇(劇本)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 2.台端來函所稱遊戲之編劇(劇本)如屬於前述「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 參考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 3.台端欲了解有無類似情形之著作登記,請依本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 申請要點(如後附)繳納規費辦理查閱。 (二)1.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 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例示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種類,是台端來函所稱將他 人之遊戲編劇(劇本)寫成電腦程式者,依上述規定,該電腦程式著作亦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廿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 衍生著作之權利,故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利用)之規定外,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改作他人著作,併予敘明。 2.「衍生著作」,依前述說明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其著作人亦於著作 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台端前揭函稱將他人之遊戲編劇(劇本)寫成電腦程 式者,如得到遊戲編劇(劇本)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 權人自得重製並販售其電腦程式,如未得到遊戲編劇(劇本)著作財產權人 的同意的話,則須注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復查,著作權之買賣可否減免稅捐並非本部職掌,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閱及申請要點、著作 權登記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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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3-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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