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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07031號
令函日期: | 83-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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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07031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台端對徵文比賽辦法有關問題之意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函(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收文)。 二、關於台端對徵文比賽辦法有關之意見,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台( 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一二號函業已函復台端在案。台端前述函所提「 比賽辦法中落選作品著作財產權無償歸屬於主辦單位,………沒有任何主辦 單位或個人認為是合理的」乙節,如台端所述徵文比賽主辦單位既認為比賽 辦法規定不合理,即不宜將不合理之規定列入比賽辦法,而應建議更改該項 不合理之比賽辦法;如參加人對徵文比賽辦法認為不合理,應向主辦單位反 應,請其修正比賽辦法。惟查不論徵文比賽辦法是否合理,如屬契約之一部 分,主辦單位與同意該項比賽辦法而參加者,雙方均應受比賽辦法之拘束。 三、本部前述第八三○二七一二號函對徵文比賽之契約所為說明並無與目前 的社會生活、活動型態有所差距或與民情背道而馳之情形。台端來函所述之 意見係屬徵文比賽辦法是否合理之問題,要非本部所為之解釋或說明所能解 決之範圍,請逕向有關徵文比賽主辦單位反應。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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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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