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3)內著字第8308883號

令函日期: 83-05-10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08883號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函詢著作權法之疑義及申請著作權查閱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函。
二、經查「中國古今地名大辭典」一書,迄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止,本部著
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註冊或登記之紀錄。又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
六條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
二)之規定,於民國五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
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三、復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
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著有明文,而本條文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係指同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
於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唯
其利用行為仍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是有關台端擬就「中國古今地
名大辭典」之架構,依現在新的資料重新編訂,書名仍舊乙節,有無違反著
作權法之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
四、檢附著作權法查閱費收據(著G第No「○○二一四八號)一紙,著作
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
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各乙份。
五、本案有關申請登記手續,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
○,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3-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