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3)內著字第8312778號
令函日期: | 83-06-21 |
---|---|
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12778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函囑查明日本影片目前有無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六月一日八十三南方院維刑闕字第○八三六七號致本 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 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及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二 )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 考。 三、隨文檢送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 文本)、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11200 | 著作權法第112條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
- 發布日期 : 83-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