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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3020號
令函日期: | 83-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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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1302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具中、日雙重國籍者其完成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乙事,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八三照著字第一一三三二五號函。 二、查著作人是否為本國人?係依我國國籍法之規定認定之,是雙重國籍之 人如符合國籍法第一條規定具有我國固有國籍或依同法第二條規定,取得我 國國籍著,其未依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經本部核 准或備案者,即具有我國國籍,其著作即屬本國人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 之保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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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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