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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4778號
令函日期: | 83-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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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14778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函請准予遊覽車隨車服務人員攜帶精選歌曲錄音帶備用乙節,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83)強版四字第一一二一六號 函檢送台南市政府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三南市新二字第九○五六五號函及 貴會八十三年六月八日(83)南市總工福字第九三三號函影本各乙份辦理。 二、按日本人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 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復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 ,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 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另查於公眾場所藉錄 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日台 (81) 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亦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乙 份,併請參考。是隨車服務人員於遊覽車上播放錄音帶之歌曲即屬音樂著作 「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即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 之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復查著作權係屬私權利,亦即權利之行使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意思,且 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即有無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 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是貴會函為會員,為服務旅客之目的,請准予於遊 覽車上利用音樂著作乙節,非本部職掌,歉難辦理。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冊、第二冊,請參考 。 五、對本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八,與本部著作 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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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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