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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法字第36718號
令函日期: | 8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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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法字第36718號 |
令函要旨: | 所報修正「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 准予照案核定。 說明: 一、復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六九○七號函。 二、抄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 核定本)一份。 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核定本) 大陸地區著作,無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著作權或製版 權登記,其處理原則如左: 一、以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名義為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不予受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著作權登記或製版權登記之申 請人或代理人直接自大陸地區申請登記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大陸地區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九條申請登記,同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撤銷或依第八十三條所 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申請爭議調解,及有關著作權法解釋案等,凡於函 詢、補件、答辯、發給登記簿謄本、答復..時,自大陸地區直接寄出或須 由內政部寄往大陸地區地址者,均不予受理。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謄本後, 發生上述情事者亦同。 四、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均應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除前陳情況外,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於登記時,分別依各有關 本國人、外國人或涉外等現行規定辦理。如依著作類別應經行政院新聞局、 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另繳交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 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
- 發布日期 : 83-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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