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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7083號
令函日期: | 8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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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17083號 |
令函要旨: | 貴府為「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總顧問第二期服務合約」有關第二、 三、五條著作權條文及附件「著作聲明書」規定著作人等相關事宜,函請本 部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三高市府捷綜字第二三六三二號函 辦理。 二、查貴府前揭函所詢問題甚為錯綜複雜,似不屬單純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 ,且所附資料不完整,無法瞭解問題之爭點,為切實解決問題,建請貴府派 員攜本案詳細相關資料,至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研商解決。 三、復查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將不定時派員至全國各地進行著作權法令宣導活 動,是前揭問題如不急於解決,亦可俟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派員至南部進行著 作權法令宣導時,順赴貴府或由貴府派員赴會場研討本案著作權法相關疑義 。 四、貴府對上述建議如仍有不明瞭處,請逕電洽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 ○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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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83-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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