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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8093號
令函日期: | 83-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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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18093號 |
令函要旨: | 承詢有關 貴局計畫製作華夏之音雷射唱片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八月五日(83)強視一字一四○一四號函。 二、按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約定,係屬私權契約,是自包括書面契約與口頭 契約。關於 貴局於民國六、七十年間經來函所列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授 權,錄製錄音帶,今計畫將該項錄音帶重新壓製成雷射CD片,是否仍須經 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乙節,應視當時授權利用之約定內容,是否含有授權將 該等音樂著作錄製成雷射CD片之意思而定。因屬私契約行為之認定,本部 未便表示意見。 三、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 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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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3-08-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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