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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18747號

令函日期: 83-09-03
令函案號: 台(83)內著字第831874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處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八三新一字第九二九二號函辦理。
二、所詢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委託學術機構或廠商所製作之各類著作,於委製
合約書中如明載「作品版權歸甲(買)方所有」條文,是否適用著作權法,
能獲得合法之保障一節,按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是契約當事人就前
揭合約書所載之版權歸屬條文,究取得何種權利?尚難以認定,似宜探求當
事人真意認定之,又為避免產生爭議,爾後如欲訂立有關著作權之契約時,
應以法定用詞為之,至機關如欲與他人訂立有關著作權契約,其權利歸屬如
何約定?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四七六○號
函附表已有說明,隨文檢附該函及附表影本乙份,請參考該函附表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3-09-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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