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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0627號
令函日期: | 8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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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0627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管理」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本部之意見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九日台(八三)社○四九四二四號函辦理。 二、前揭研究報告建議事項一至八項及第十項係涉及著作權法修正之問題, 本部刻正處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公聽會及各界意見,以資作為著作權 法修正草案第二稿之依據,預計八十三年十月上旬始能完成公開第二稿,因 此,有關建請修正著作權法之處理意見,將俟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完成 後再予函復。另貴部援獲本部函送第二稿修正草案後,請惠予針對各建議事 項提供具體修正條文,俾資作為修法之參考。 三、其他建議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第九項有關儘速加強設立仲介團體與著作權法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乙項: 1.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業由行政院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第二三九六 次院會通過,並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以八十三內三四九九一號函移請立法 院審議,俟該條例完成立法程序,著作權仲介團體即可依法設立。又在該條 例完成立法程序之前,現有相關依人民團體法組織設立之音樂團體,仍有部 分團體係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辦理音樂著作之授權利用事宜,並予敘明 。 2.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內政部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已分別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九月二十三日 發布施行,並據已設立「內政部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目前均依法運 作中。 貴部亦派有代表擔任該委員會委員,併予敘明。 (二)第十一項有關本部針對圖書館藏書,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處理之釋義,說 明略有出入乙項: 1.查本部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七七○七○號函之內容 係關於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即將屆至,為使各界瞭解該 條文內容特檢送本部製作之該條文適用說明,請貴部配合宣導。又著作權法 第一百十二條所述之內容係針對「翻譯外國人之書籍」而言,至本部八十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六三八八號函之解釋則係針對盜 版書亦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盜印之書籍」所作成之解釋,二函解釋 之問題並不相同。 2.因此,圖書館藏書如係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所翻譯自外國人之書籍,則請 參考本部所製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說明,如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而盜印之著作」,則請參考本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二)內著字 第八二二六三八八號函。 (三)第十二及第十三項有關博、碩士論文建立全文資料庫與摘要建檔之相關 疑義乙項: 查本項問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一八八七五號 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四、隨文並檢送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本部八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八三 )內著字第八三七七○七○號函及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二)內著字 第八二二六三八八號函影本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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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01010800 | 著作權法第10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3-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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