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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4294號
令函日期: | 83-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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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4294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核示邱乾源君之著作財產權實有可議之處,能否據此向他人主張 權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 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82)內著字 第八二一四一五五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請參考。復查著作權為私權, 其權利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涉及私權爭執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 法機關認定之。另著作財產權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與該著作有無辦理著 作權登記無關,併予說明。 三、貴公司如認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裝飾圖形、包裝盒表面圖形」(登 記號碼:一五二五一、一五二五二號)有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所定「 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之情形,請檢附證據另案提出檢舉。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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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3-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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