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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3992號
令函日期: | 8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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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3992號 |
令函要旨: | 為 貴會請求解答有關著作權廢止登記制度後,是否可由 貴會辦理著作完 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廣電製第一二 四號傳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取得並不以登記為保護要件。本部 目前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著作權登記,僅為存證性質,係為民 服務業務(附本部82.09.14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請參照 ),合先敘明。 三、按在現行制度下, 貴會基於服務之立場,本即可辦理著作完成等相關 登錄工作。至於未來著作權法完成修正,確定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取 消主管機關登記制度)後,各著作權相關團體願意辦理上述著作權登錄工作 者,本部樂觀其成。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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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3-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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