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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6113號
令函日期: | 8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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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6113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及版權應向那一單位申請及申請程序為何乙案,復如說明三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行政院新聞局83.11.18.(字)強內民一○六○ 號簡便行文表轉 台端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函辦理。 二、按「版權」一詞,經查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版權一詞之規定,來 函所稱版權是否為著作權?尚欠明確。 三、復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 登記非權利取得之要件,縱未經著作權登記,於著作權之取得並無影響。至 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 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 考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 須知之規定,並向本部著作權委員會辦理。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著作權登記申 請須知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等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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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01007500 | 著作權法第75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3-1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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