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3)內著字第8325994號
令函日期: | 83-11-30 |
---|---|
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5994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科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與其產品間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等著作權疑 義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士檢法八三偵續二4字第二三四六五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圖形著作與其產品間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及本部著作權登記效力如 何等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 號函及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已有釋示 ,是貴署前揭函說明二所詢問題請參考前述釋函。又專利權業務非屬本部職 掌,是有關專利問題請逕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本部礙難表示意見。 三、檢附前述釋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11100 | 著作權法第11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