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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6636號
令函日期: | 8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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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6636號 |
令函要旨: | 為貴處檢送「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一期展示計畫」委任設計及監造中 、英文契約書,函請就內容第十條,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表示意見一案 ,茲就著作權部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處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二日台(83)史前館籌字第一五○九號函辦 理。 二、按「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受 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得 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為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其中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為約定著作人條款,其適 用情形,以本案委託設計契約為例,受託人為法人,如欲成為著作人者,即 應依第十一條但書規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對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受 託人為著作人,委託人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讓該著作著作財產權,又受聘 之法人既依第十一條但書規定約定為著作人,出資人即無從再適用第十二條 但書規定約定而成為著作人。復按著作權法僅以自然人、法人為著作人及著 作財產權人,機關並非法人,準此,締造著作權契約時,應以機關所隸屬之 公法人為締約主體,以貴處為例,即以「中華民國 管理者:國立臺灣史前 文化博物館籌備處」名義締約之,先予敘明。 三、查貴處「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一期展示計畫」委任設計及監造中 、英文契約書第十條10.3內容為著作人之約定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復 查締約之乙方為法人(英國公司),是以委託設計成果如屬著作,本部建議 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左列條款: (一)本委託設計完成之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應於著作完成 時讓與中華民國管理者: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乙方並承諾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 (二)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 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 (三)乙方完成之著作,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有抄襲重製或其 他侵害之情事,悉由乙方負法律上之責任。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其相關法規、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貴處如仍有著作權有關疑義,請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服務專線(○二 )三五六五五○五︱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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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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