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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159號
令函日期: | 8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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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159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 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其有無申請 著作權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 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 參考。 三、復查貴公司前函所指「登記號碼:五○二○六」乙案,其登記之著作名 稱為「歡樂嘉年華園遊會暨設備大展企畫案」(語文著作),惟該案申請人已 於八十四年元月五日來函申請撤銷該案之著作權登記,本部正另案辦理中。 又貴公司前函說明三、僅稱「今悉李龍一人,以 WORLDWIDE FUN FAIRS & LEISURE LTD.名義,逕向貴部申請企劃案著作權登記。………」及說明四、 僅稱「因恐貴部不查,特函呈告。」其意為何﹖本部難以確定查復。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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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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