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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753號
令函日期: | 8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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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753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外國人將其平面義術著作,委託台灣地區報社刊登廣告一日,即經由報 紙以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此 種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 要件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南院賢刑洪訴一七六六字第○七○五五 九號函。 二、按「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重 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 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 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十三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款分別著有明文。是以「著作」,經由權利人以 報紙之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 應符合上揭條文規定之「發行」。至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之規定,事涉著作權私權之存否問題,似應由 當事人舉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有關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 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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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400 | 著作權法第9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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