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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5號
令函日期: | 84-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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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錄影節目帶業者對標示制度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未載明發文日期之函(本會收文日期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規定,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 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因此,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至所詢「行政院新聞局發布『錄影節目 帶標示制度實施要點』之立法目的為何?」及「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核准並 貼有黃色或白色標籤之錄影帶,其授權之範圍﹖」等疑義,經查非屬本部權 責,歉難函復。 二、檢送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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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100 | 著作權法第81條 |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 發布日期 : 84-0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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