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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3)內著字第8328289號
令函日期: | 8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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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3)內著字第8328289號 |
令函要旨: | 貴局檢送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士檢法(八十三 )偵續二四字第二五三二四號函影本到部,請本部表示意見乙節,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三)台專(乙)一五○七○字第 一四○三四一號函辦理。 二、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前揭函所詢有關著作權問題,業經本部 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五九九四號函釋,茲檢 送該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復查「圖形著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是否 受著作權法保護,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與該著作有無專利權之保護無關, 亦即專利權之有無,並不影響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著作權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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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800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 發布日期 : 83-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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