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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291號
令函日期: | 84-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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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291號 |
令函要旨: | 復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致本會王主任委員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 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是台端前揭函所詢「台端再度回到台端公司任職,是否尚 受原契約之約束?」、「台端創作原稿著作權之歸屬為何?」及「台端公司 是否可未經台端同意,而重複使用台端之創作﹖」等疑義,則須視台端與公 司間原簽署契約之內容而定。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 參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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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200 | 著作權法第2條 |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
- 發布日期 : 84-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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