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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896號
令函日期: | 84-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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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89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八十四年度中央機關運動大會歌唱比賽擬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其使用報酬,究應如何支付﹖」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九日(84)運籌字第○○○四○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 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本條文所定公益活動,其認定要 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故貴會來文稱八十四年度中央機關運動大會歌唱 比賽擬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且該項比賽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 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乙節,似符合 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則依上述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 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支付報酬;又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請參 考本部訂定之「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三、至貴會稱「曾洽各有關協會,期依規定支付報酬未果,請本會告知付費 方式或受理單位」乙節,目前實務運作大多係向仲介團體支付使用報酬,惟 現階段各音樂相關團體繁多,且本部依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 介團體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是目前尚無本法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 。因此,貴會如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支付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 之人,本會建議該項報酬得暫予存留,俟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或「著作權 仲介團體條例」立法完成成立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係,再行支付。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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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84-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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