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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629號
令函日期: | 8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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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629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所附附件是否屬「語文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信孚字第(八四)○五六號函。 二、查有關翻譯者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而逕予翻譯,就其翻 譯之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之疑義乙節,查本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84) 內著字第八四○一六三五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隨文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 參考。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 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著有明文;依台端所檢附之附件二、三之文字敘述觀之 ,其似屬上揭條文規定之語文著作。 四、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係出於各人個別獨力創作之結果,而無抄 襲之情事,其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 再者,著作權係屬私權,是究否屬於著作﹖有無著作權之侵害﹖應於生爭議 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 請參考。 六、有關本案之解釋,台端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 ,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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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300 | 著作權法第103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 害物,並移送偵辦。 |
- 發布日期 : 84-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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