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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404號
令函日期: | 8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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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404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為著作權使用要求答詢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申請書。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又「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 、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 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明定。另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美術或圖形著作之著作 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所詢 著作權圖形之使用如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性 質之行為時,係屬著作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 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 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台端所詢「著作權圖形使用之限制」一節,語意不明,本會無從答復, 如係指利用他人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而有上述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時,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至所詢如何界定圖形之使用是屬於著作權使用範疇一節,查利用美術或 圖形著作而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行為時,即 屬涉有行使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應受著作權法之規範。所詢如何界定商標使 用範疇一節,查商標非本部職掌事項,有關商標之疑義請逕向該主管機關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洽詢。 五、隨文檢還來函附件鞋耳一雙。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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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200 | 著作權法第2條 |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
- 發布日期 : 84-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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