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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446號
令函日期: | 84-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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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446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相關 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七二○一號移文單轉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日何發字第二號函辦理。 二、台端前函提出三項問題與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日致本會何發字第一號 函臚列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問題前三項相同(僅前者詢及可否提出告訴,後 詢及是否受協定保護),而後者業經本會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四) 內著會發字第八四○四三七八號函復在案(附件),合先敘明。 三、又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四 條規定,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唯遇有侵害時,被害人得否提起告訴,請 求刑事救濟,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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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4-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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