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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386號
令函日期: | 8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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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386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適用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查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 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上述得 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之著作,分別有三 種不同之意見,茲分述如下: (一)甲說:(最狹義說)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 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 利,且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規定公開發表之態樣,如發行、播送、 上映等均屬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因此,應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均為中央 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始得由新聞紙、雜誌轉 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 (二)乙說:按著作權法第五條之立法意旨係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 開發表之著作,性質上本為公益,如傳播媒體為之傳播,亦有促進公益之利 ,爰規定如上。因此、基於著作性質係公益性之考量,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 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只要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 以其名義公開發表,即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 開播送。 (三)丙說:(最廣義說)查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十四款已定有明文,上述條文所稱權利人包括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被授 權得公開發表之人,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立法意旨已如前述,因此,由利 用人利用著作之層面考量,不論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如該著作係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 即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 二、本部執行著作權業務,就上述條文之適用產生疑義,上述三說究以何說 為宜,敬請惠示卓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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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4-04-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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