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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8號
令函日期: | 84-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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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本部查證英屬開曼群島商思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STUDY METHODS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被陳情人)所推廣之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 ,是否擁有國際及台灣智慧財產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陳情書辦理。 二、經查閱本部迄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止之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均無如主 旨所述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核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紀錄。復按著 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 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 作權取得之要件,併予敘明。另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 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 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另台端前揭函陳情被陳情人以招募公司職員及提供創業機會為名,於面 談時要求面談者繳交相關費用,以取得推銷國際研習法課程、教材及介紹他 人參加之權利,而被陳情人實際業務負責人均為外籍港人,分持美國及加拿 大護照,公司及個人於台灣並無分毫具體投資,有隨時離境之嫌,因非屬所 管,礙難辦理,如有涉及刑事法律罪嫌,請逕向司法機關提出檢舉。 四、隨文檢還來函附件書籍二冊及錄音帶十二捲。 五、台端對本案如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 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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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200 | 著作權法第32條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84-05-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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