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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246號
令函日期: | 8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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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9246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之法律事項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五月未列日期聲請書。 二、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著作人登記。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 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經登記,不得 對抗第三人:一、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二、以著作 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但因混同 、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為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明定。又「美術 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著作內容例示所明定。貴公司前揭聲請書載明「………有美術圖案經由公司 人員集體智慧創作而成………」並未敘明該美術圖案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 人為何人﹖如貴公司係美術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著作權法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同 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 ,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是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迭經本部函釋在卷,併予說明。 四、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空白著作權登記申 請書及本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影本各 一份,請 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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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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