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190號
令函日期: | 84-06-05 |
---|---|
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190號 |
令函要旨: |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 之標的。是本會前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檢送台端之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並非 著作權之標的,歡迎台端多加推廣。惟本會所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一)、( 二)、(三)冊,其內容並非前不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其著作財產權係由本 部所管理,故如台端於BBS上利用「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 之行為,如涉及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或編輯等行為者,應先徵得本部之同 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本部為惟廣著作權觀念,歡迎台端無償流通前述三冊 書,但禁止使用該小冊內容,涉及商業利用行為,請查照。 三、台端前函所詢本會是否有著作權法教育軟體乙節,查本會目前並無著作 權法教育軟體,請見諒。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4-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