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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密昆著字第8400023號
令函日期: | 84-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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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密昆著字第8400023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九七」後台港關係有關本部著作權業務部分是否需與中共協同乙事, 復如說明,請查照彙辦。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四)陸港字第八四○七一九五︱ 四號函辦理。 二、關於主旨事項,本部基於左列三點理由,認本(八十四)年七月第二次 辜汪會談時並無需與中共協商處理著作權問題: (一)按我國人民著作目前係依據香港一九九○年頒布之「一九九○年香港著 作權(台灣)」令第三條之規定(附件一)在香港地區享有著作權互惠保護 。而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附件二),「九七 」中共接管香港後,香港地區原有之法律原則上均予以保留;全國性法律( 指中共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其中並未包括中共著作權法)外,不 在香港地區實施。故「九七」後現行香港著作權法及上述「一九九○年香港 著作權(台灣)令」應繼續存在。從而,我國與香港地區自一九九○年建立 起之著作權互惠關係,應仍得繼續予以維持。 (二)又由 貴會委託專家學者研擬港、澳主權過渡至中共後之「港澳關係條 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就「九七」後我國對香港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 權保護亦已有所規範(附件三)。 (三)另外,如我國能順利加入WTO/GATT,屆時亦可依TRIPS架 構,以互惠原則,保護對方人民或法人著作。 三、基於上述說明,台港著作權關係在「九七」之後應屬明確,本(八十四 )年七月份第二天辜汪會談似暫無諮商之必要。以上本部意見。敬請 貴會 卓參。 |
- 發布日期 : 84-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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