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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90號
令函日期: | 8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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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290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會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聯總字第四二三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係屬二種不同性質之著作財產權權能, 且其定義著作權法分別定有明文: (一)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參照)。 (二)公開演出:指以泬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 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參照)。又於公共場所藉錄音 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 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參照)。 三、綜上所述, 貴會所詢關於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 著作)之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節,茲分別釋明如下: (一)KTV業者在其營業場所利用電視機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係屬前 述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 (二)消費者於KTV營業場所藉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屬音樂著作「公開演出 」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伴唱帶(視聽著作)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情事,於製作固然應由伴 唱帶業者徵得該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於該伴唱帶公開 上映時,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不得再藉該公開上映行為,主張有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三、關於本案疑義,除前述說明外,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台(82)內著字 第八二○九二八五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六二七○ 號函亦曾有相關之釋疑。隨文檢附該二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 ,請參考。又 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 六五四二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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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01007600 | 著作權法第76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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