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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471號
令函日期: | 84-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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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1471號 |
令函要旨: | 本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第一二二頁第一○四題之解答,引起貴社 誤解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對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定有明文,依上述條文規定使用他人之著作,勿庸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之授權或同意,惟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註明出處。本部編印之「認識著 作權第三冊」第一二二頁第一○四題之解答,即係有關前述著作權法第六十 四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之方法,其內容於開始敘明「按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即指該題係以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為前提,是當 不致產生貴社前函所稱「極易引起他人誤會,錯認可自報章中隨意引用本社 的著作」之疑慮,惟貴社之建議,仍具參考價值,本會將列入該書再版之參 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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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06-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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