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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713號
令函日期: | 8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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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2713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函。 二、茲依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問題一:有關申請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登記之手續,請參考本部「著作 權登記申請須知」第十九頁之規定。 (二)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是利用他人之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 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足當 之;是所稱引用他人程式語言的共用軟體,是否為盜用(按應意指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請參考上述條文規定。又因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者, 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是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 (三)問題三:復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須具有原創性,即須由著作人運用 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且其創意之要求不必達於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之地步,只須依社會通念係獨立創作即可,是以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 ,如非抄襲他人的著作,而係出於各人個別獨立創作之結果者,各人就其著 作均享有著作權,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認識著作 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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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4-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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