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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433號
令函日期: | 84-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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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4433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七月廿四日函。 二、茲將台端前揭函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之部分,分別答覆如后: (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語 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 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 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規定「 標語及適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及「單純為傳 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所詢問題 1、2、3例示之外文特殊標題字、符號或外來語及所欲引用或分析之文章 是否屬受前揭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請參考上述規定。又如上述著 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台端利用該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 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反之,則否。至於須向作者、報社或通 訊社徵得同意﹖端視其著作財產權人為何者;又同意不論明示或默示均可, 且不拘任何形式,即不以書面同意為要件。另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 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 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二)關於所詢問題4朱德庸先生繪製之「著作權先生」,其著作財產權人為 中華民國,管理者則為本部,台端如欲利用該著作,應徵得本部之同意,始 得為之。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 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 登記,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所詢問題5台端之著作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 對於台端享有之著作權並不生影響;另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是台 端所詢「版權」其意指為何﹖本會無從瞭解,併予說明。 (四)所詢問題6台端之手札,如須利用他人之著作時,不論係當「個人研究 」、「系上教材」或「出書」時,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請參 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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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900 | 著作權法第79條 |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01011300 | 著作權法第113條 |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
- 發布日期 : 84-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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