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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369號
令函日期: | 8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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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5369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84)國字第○○四號函辦理。 二、關於貴會所詢問題,綜括著作權法八十二年修正之第八十七條第四款、 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暨本部發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內容,係指(一)「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每次一著作(真品) 以輸入原件或一份重製物為限」或(二)「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每次 每一著作(真品)以輸入原件或重製物一份為限」等兩種情形(並非貴會書 函所指著作物輸入之那兩種情形)。茲 貴會所詢疑義究屬上述二種情形中 何一情形,並不明確,請先將問題依上述分類情形釐清後,本會當據以函復 說明之。 三、至於入境旅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攜入之視聽著作重製物超過一份時 ,因其輸入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從而 其輸入之視聽著作物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隨文檢附本部八十四年 五月十五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八八○○號函影本乙份,併請 參閱。 四、至所詢有關「輸入兩份以上」舉證責任之歸屬問題,涉及具體個案著作 權侵害行為之認定,屬司法機關權責,非本會職掌,歉難答復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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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4-08-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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