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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21號
令函日期: | 84-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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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221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釋示個人於國外購買之視聽著作物(LD影片),是否可於本國內提 供予碟片交換中心作為公開展示及出租之用﹖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八十四)通〔輔〕字第○八○一號函 。 二、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 之一條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準此,自八 十二年四月廿六日起,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不能輸入;又同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 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是所詢「個人於國外購買之 視聽著作物(LD影片),是否可於本國內提供予碟片交換中心作為公開展 示及出租之用﹖」乙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至有關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 之侵害,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 一條文內容說明」各乙份,請參考。 五、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 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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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4-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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