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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771號
令函日期: | 84-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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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6771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協助調閱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七九)秘台廳( 一)字第○二二九六號函,並請給予影本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四)協村字第四○○號函辦理 。 二、查司法院前揭函係函復本部七十九年十月廿七日台(79)內著字第八四○ 六九九號函詢關於著作之出版人、發行人等,於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 ,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或自訴﹖暨應否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等節,該 函復內容略以:「按權益受侵害者,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求救濟,又犯 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九 條可資參照。著作權受侵害,致出版人、發行人等之權益受損害時,出版人 、發行人等自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自訴,以資救濟,似無於著 作權法特予規定之必要」云。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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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 發布日期 : 84-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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