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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7號
令函日期: | 84-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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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387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四)貴著字第0003號函。 二、按本部此次為配合GATT/WTO入會案所辦理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原於第一稿參照TRIPS第九條第二項於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之保 護僅及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構想、觀念、程序、製程、操作方 式、原則、發現或數理概念。」唯鑑於上述規定本為著作權法之基本法理不 定自明,再參考多數國家之著作權法亦多未有上述規定,爰已於草案(第二 稿)中予以刪除,先予敘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 」、「構想」之本身,亦即「方法」、「原理」或「發明」本身,並非著作 權法保護之範圍,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八三五 九號函已有釋明(檢附前揭函文影本乙份,請參考。);又著作如符合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作之定義,且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作權標的之 情形者,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請解釋之標的「產品使用方法」本身是否 受著作權法保護乙節﹖緣所稱「產品使用方法」究為何者﹖並不明確,惟如 係指前述「方法」本身,則其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又其如係指「方法 」內容之表達方式,則應視其是否符合前述「著作」之定義而定。 四、再所舉事例(一)之文字著作是否重製事例(二)之文字著作,爰涉具 體個案有無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 關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五、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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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4-09-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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