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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601號
令函日期: | 8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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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601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釋示中、日著作權保護事及應如何取得本會以外之版權保護乙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五日穎字第八四○九○○一號函。 二、查貴公司曾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以穎字第八四○八○○○二號函詢有關 目前日本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乙事,業經本會於八十四年八月 十四日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一五一三四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復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是所詢貴公司應如何取得本會以外之 版權保護﹖本會無從瞭解,礙難答覆。 四、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 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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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84-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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