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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3號
令函日期: | 8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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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6153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公開播送、公播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 之權利。」因此,公開播送他人著作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 消滅,或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 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 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復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 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 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利 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關於利用他人著作之 授權事宜,自應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人為洽辦對象,是 台端所詢問題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末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依 該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該條例公布生效前 已成立之團體,在未重新依該條例申請許可設立著作權仲介團體 前,原則上,不得管理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又目前雖有依前述條 例申請設立之團體,惟尚未有依該條例准予許可設立者。若嗣後 如有團體依該條例設立,利用人即可與之洽議相關著作權授權事 宜。另著作權仲介團體並非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唯一管道,著作財 產權人若不加入團體,仍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委託他人處理授權 事宜,是利用人仍可透過上述其他管道取得授權,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87-12-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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