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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935號

令函日期: 84-09-26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793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盲生資源教室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函。
二、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
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可以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
播電臺」公開播送(參照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此依上述規定得轉
載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之主體(即
利用人)限於「新聞紙、雜誌」,又「新聞紙、雜誌」之定義,著作權法並
無規定,惟新聞紙及雜誌均出版法所定之出版品,又出版品則係指用機械印
版或化學方法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圖畫(參考出版法第一條、第二
條)。故問題一所指貴校盲生資源教室所設立之視障專業BBS站,係利用
電腦傳送資料,並非前述規定所稱之「新聞紙、雜誌」,即無作權法第六十
一條規定之適用。
三、關於問題二所詢「BBS之使用者自行鍵入有版權的資料,是否違反著
作權法﹖責任歸屬如何﹖有無避免的可能﹖」乙節,說明如下:
(一)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所稱版權如係指著作權,則鍵入受著作
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涉及重製或編輯之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又有無違反著作權法及責任之歸屬之認定,
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
(二)由於BBS本身係屬開放的系統,因之,欲避免使用者或貴校有違反著
作權法之虞,建請貴校廣為宣導著作權觀念,例如由貴校於BBS站註明未
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逕自鍵入他人之著作者應負侵害著作權之責等字樣,
此外,亦有賴貴校加強對BBS站之管理。
四、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請參考。又本
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4-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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