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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衛署法字第8143568號(1)
令函日期: | 8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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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81)衛署法字第8143568號(1) |
令函要旨: | 檢送著作權法疑義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參考。 說明: 討論提案: (一)本署檢疫總所現編有「出國旅遊健康手冊」、「預防接種手冊」、「檢 疫」折頁等中、英對照簡介,是否規範為「著作」?若為「著作」,又當如 何管理? 結論:是否為著作,須看其物及內容才知。 (二)將書籍、期刊刊載之圖片、內容彙輯印製,僅供業務執行參考或免費供 民眾索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結論:僅供業務參考為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印製供 民眾索閱則不可。 (三)將報刊、雜誌刊載的內容轉載於機關發行的定期刊物,是否違反著作權 法?如有違反,應如何處理方不致違法? 結論:如所轉載者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 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或第六十一條所稱「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則無問題,但後者如經註明不許轉載者 ,就必須要徵求同意。至於其他雜誌欲轉載機關雜誌上刊載之內容亦同;惟 是否尚須徵求原作者之同意,須視該作者和刊登之報刊、雜誌間是否另有約 定,此涉及第十二題,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之「另有約定」,則報 刊、雜誌對投稿僅有刊載一次之權利,所謂另有約定雖不限形式,但以書面 較好,否則時日一久舉證困難;約定的內容很廣,包括著作權之歸屬,及將 來另作種種使用在內,使用的名稱要用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 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用語,否則約定不明的部分,就代表著作權沒有授權 ,將產生侵害著作權之結果。 (四)單純影印書本供作業務參考是否違法?又由某書中影印圖表,以做為演 講或研討之用,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影印世界衛生組織之海報圖,加上中文 文字,是否可行? 結論: 1.單純影印書本供作業務參考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所允許,並不違法。 2.影印書中圖表作為演講或研討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也是可以的 ,但問題是不能影印很多,必須為合理使用(不管是教學之用、業務參考或 文化傳承之用,其合理使用都不能影印很多,例如老師為教學之用,依著作 權法第四十六條影印五十份資料給學生並不可以,但是學生一個人去印一份 則可)。 3.影印世界衛生組織之海報圖,亦屬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二條之問 題。 (五)藥廠翻譯之國外資料,可否加以引用,有無限制? 結論:藥廠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可以 翻譯國外資料,但合理使用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有其範圍。 (六)由各醫院人員撰寫原稿,經由本署邀集專家審核,開會後重新彙整、編 輯、出版之手冊,其著作權應屬何人?(本署已付審稿費、會議出席費) 結論:本署若只付稿費並沒有著作權,一定要約定,契約內容最好約定: 1.著作人為創作著作之被委託人。 2.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機關代表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張○ ○」。 3.著作人格權不行使。 因此,如果沒有約定,原稿雖然改了,創作原稿之人仍有著作權,且別人也 無權亂改,否則侵害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同一性保持權。 (七)坊間出版之書籍,大量抄襲本署出版之手冊內容,是否侵犯本署之著作 權益? 結論:須視權利歸本署或員工,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如果沒有約定就歸 員工,有約定才歸本署。 (八)本署同仁就其相關業務發表之著作,其著作權是否屬於本署? 結論:須視有無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約定著作權之歸屬,該條有二個要件, 一是須為職務上之著作,一是在法人之企劃下,此種情形才可據以約定著作 權歸屬於機關。 (九)由本署同仁撰寫之書籍,交由本署員工消費合作社出版,該社是否應付 版稅給該同仁? 結論:須視是否為職務上之創作,若為職務上創作之書籍,可約定著作權歸 機關,沒有約定時,著作權歸同仁,若非職務上創作之書籍,著作權當然歸 同仁。因此,員工消費合作社於出版書籍時應清楚著作權人是誰再訂約。 (十)委託某一單位製作教材,被委託單位可否自行複製販賣? 結論:要約定權利歸誰,如果著作權歸委託單位的話,被委託人要複製販賣 須得到委託人的同意才可。 (十一)委託他人設計或撰寫相關資料(已付費),著作權之歸屬為何者? 結論:這也是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問題,要看有無約定。 (十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中所謂另有約定,其意為何? 結論:參見第(三)題之結論。 (十三)著作權法第七條中之編輯著作權益,是否同於一般之著作權?「衛生 報導」雜誌是否適用之? 1.就他人之著作或資料予以編排,有創意而產生新的著作為編輯著作,以獨 立之著作保護之,但編輯著作權之行使,對其所收編著作之原來著作權並不 影響,換言之,他人若欲印行編輯著作所收編之著作,除徵求編輯著作者之 同意外,尚須徵求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2.「衛生報導」雜誌應屬於語文著作,當然適用之。 (十四)對於翻譯之著作,是否一定要求作者取得原著作者之同意證明,方可 公開發表? 結論:此為兩回事,公開發表是人格權,同意翻譯是著作財產權(改作權) ,但如果徵求改作獲同意,公開發表自然有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適用,因為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而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十五)若是同時參考引據數份著作(包括翻譯修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結論:如果不是合理使用,就一定要徵求同意。 (十六)已購買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乙套,於自己的單位中,不同的機器上執 行使用,是否違法? 結論:合法軟體買回後可複製一份備用,並可因機器的需要而修改該合法軟 體,這屬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的合理使用,把軟體拿到不同的機器上執行 是沒有關係的,但把軟體載入硬碟然後使用,屬於重製,則不可以。 (十七)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視聽著作之著作人與製作人如何區別? 結論: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視聽著作之製作人是共同創作人(著作人)之一 ,但為總其成之人。如果未約定,則該視聽著作形成共同著作,行使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須經著作人全體同意,很麻煩,宜事先約定。 (十八)某電腦軟體,經他人修改或依其功能重新撰寫程式,是否違法? 結論:除著作權第五十九條為配合機器修改之合理使用外,須徵求同意始可 為之,否則違反第十七條之同一性保持權;且修改或重新撰寫產生新的程式 ,可能變成第六條之衍生著作。 (十九)未完成之電腦軟體,且未發表登記為其著作,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 完成並發表為著作,是否違法? 結論:未創作完成,著作權尚未產生,如果有人擅自完成並發表為其著作, 為此二人間民、刑事問題,非屬著作權之問題。 (二十)機關之約聘人員完成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權應歸屬何方? 結論:如果有約定,即使其離職仍可歸機關。 |
- 發布日期 : 81-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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